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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会计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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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07日 15:02: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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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内容摘要]保险会计新准则未明确界定“保险风险”,也未对“重大保险风险”进行要求,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标准名存实亡,致使保费虚增,并与国际保险业统计口径不一致。为方便混合保险合同分拆,笔者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界定“保险风险”,并对“重大保险风险”进行要求,亦应对“重大保险风险”中的“重大”进行具体量化和严格测试。
一、混合保险合同的概述
2006年2月,财政部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,参照国际会计准则颁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—原保险合同》(简称“保险会计新准则” )科学界定了保险合同,并对混合保险合同提出了分拆要求及标准,这是对原来保险会计制度的重大突破。
1、混合保险合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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